如果男方外债女方不知情,离婚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时间:2023-09-18 作者:邯郸律师

双方有共同债务可以离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只要一方认为自己和配偶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就可以到其配偶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能否离婚跟是否负担了债务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二人在离婚后也应当一起承担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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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不一定要共同承担。法律规定,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背负了债务,那么这债务就不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是夫妻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用个人财产自行偿还,配偶无需对该债务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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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认是否要承担不知情的婚内债务:
1、如果该债务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不知情一方无需承担;
2、如果该债务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不知情一方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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