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刑法上如何规定

时间:2023-11-20 作者:邯郸律师

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主观条件:在主观上表现故意;
(三)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条件:客观上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危险驾驶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条件是: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就应当予以立案。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链接: http://www.bgkev.com/158048.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定南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 杭州工伤律师 苏州交通律师 武汉公司法律师 西安交通律师 杭州婚姻律师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离婚律师费用 杭州版权纠纷律师 杭州江干区律师 杭州建德市律师 杭州刑事推荐律师 赤峰律师 抚顺律师 福州律师 乐山律师 汉中律师 兰州律师 包头律师 达州律师 秀洲律师 缙云律师 杭州法律顾问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杭州合同律师 遂川律师 昌江区律师 浮梁律师 修水律师